2012年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2012年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生二胎。中国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具体如下:
(一)独生子女,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不孕五年以上,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调入前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两个以上兄弟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生育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农村男性居民结婚落户无子女家庭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几个女姐妹只照顾一个人);
(八)远郊、县城的农村居民,配偶一方是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或者配偶一方是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长期居住在深山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此外,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我国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且生育过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或者另一方从事工商工作一年以上,且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两代以上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有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已在女方家定居,并赡养女方父母,且生育一个子女(仅适用于其中一个姐妹);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在本省有两代以上户籍,且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是烈士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已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生育过子女,被设区的市级以上残疾儿童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