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闭幕的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一致通过决定,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并决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想生二胎,可以安排生孩子& rdquo修改为& ldquo如果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如果想生二胎,可以安排生孩子& rdquo。新颁布的条例于3月26日生效,这标志着甘肃省成为第一个全面实施& ldquo单独的二胎政策& rdquo各省。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甘肃省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二胎的: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胎被市、州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诊断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次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四)配偶一方为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或者同级残疾人的。
第二,可以认定为& ldquo独生子女& rdquo的公民
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可视为& ldquo独生子女& rdquo:
(1)我是父母养大的独生子。即无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同父异母兄弟,收养。
(2)我是父母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是养父母的独生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依法收养),其他子女全部死亡且未生育的。我是父母唯一现存的孩子。也就是我是父母唯一现存的孩子,其他死去的兄弟姐妹没有后代。
政策内容更详细,请致电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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