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ldquo两个孩子相依为命。新政从条例颁布之日开始,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该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
1.原条例第九条规定,夫妻已经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款第(一)项& ldquo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修改为& ldquo配偶一方是唯一的孩子。,并删除& ldquo配偶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件并经批准& ldquo配偶一方是唯一的孩子。删除的规定。
二.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ldquo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rdquo
三、明确独生子女的定义,并在《条例修正案》第七章补充规定中增加一条:& ldquo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母异父的兄弟。& rdquo
四.& ldquo两个孩子相依为命。这项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如果已经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者一方已经在本省登记了户籍。
动词 (verb的缩写)& ldquo两个孩子相依为命。审批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审批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具体步骤如下:
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二寸照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材料的决定。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索取,具体办理事项也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