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独生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为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在海岛连续居住5年以上;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为残疾人,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一等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残疾程度为二级或一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是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残疾子女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残疾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次生育的;
(十一)同胞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有一人具有生育能力;
(12)农业户口农村村民的女儿、女婿,有妇女无子女的,均为农业户口,其中一人为妇女;
(十三)再婚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不受26岁年龄限制。
应用进程
政策规定,符合& ldquo两个孩子相依为命& ldquo实行生育政策的夫妻,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要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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