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的条件

结婚多年的夫妻不能生育,想领养孩子,希望以后有一定的老年。那么,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呢?看了下面领养编辑器的介绍你就明白了。

收养儿童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孩子。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被收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对被收养人进行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和子女等方面的抚养教育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他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所谓“不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至少30岁。

所谓“至少30岁”包括30岁的学生人数。如果夫妻共同收养,两人都必须年满30岁。

2.配偶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必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可以免除“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代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兄弟;“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兄弟的子女,即第四代的侄子、侄女、堂兄弟。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儿童,不受收养人没有子女和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

边肖提醒

想收养孩子,不仅要有收养孩子的条件,还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解决孩子户籍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二)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的;(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没有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的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图片:宝妈准备怀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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