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颁布了特殊情况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四个条件的特殊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
搬运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是特殊情况批准再生一个孩子;如有不符合,不予考虑。
(一)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明显抵触;
(二)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的;
(3)证明它& ldquo特殊情况& rdquo各类证明材料齐全、完整、真实;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本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以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群众都认为应当视为特殊情况的。
投标材料
夫妻双方共同向所在单位(一式两份)提出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ldquo特殊情况& rdquo各种证明材料
处理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同时提供& ldquo特殊情况& rdquo各种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所属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不认为是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如果认为有可能作为特殊案件审理,就要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群众大会,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为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决定不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决定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将初审意见、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大会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制度与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如不同意申报为特殊情况,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同意申报为特殊情况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及相关材料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的申请材料后,按照本制度和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如不同意申报为特殊情况,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如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应在两个月的十五日前将报告及相关材料送人口计生委。
(五)在审议过程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并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处理时间限制
每年每两个月的15日至30日,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