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六个案例,明确规定了相关案件。具体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积极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97年4月29日?法发[1997]10号[发布日期。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作了如下规定: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制约。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是行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具有诉讼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已经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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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宪法类别;344部经济法;136 .金融和税收法律法规;101部刑法;204医疗法规;82道路交通法规;63部民法;32海洋法规;230房地产和建筑法规;行政.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当事人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也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而行使。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有请求的资格;(2)明确。

3.赔偿程序:(1)赔偿申请及立案受理:1。政策法规司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2.索赔应由索赔人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审判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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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意见以此为依据。

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存在属地管辖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很难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但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一般是行政机关所在地,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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